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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多年前的遺產(chǎn),祖孫幾代人對簿公堂。12月2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繼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告張英、李懷、李洪、李紅對李雙的遺產(chǎn)(原房屋1.25間)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額。
李雙與王花系夫妻關(guān)系,共有子女李合、李桂、李綠、李云、李建、李芳、李蘭等。李雙生前有二間半房屋。1990年李雙病故,其妻王花1991年將房屋全部扒掉,翻建成新房。2004年2月21日被告李蘭受其母親王花委托,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舊房聯(lián)戶開發(fā)承建合同》,在該塊宅基地上又進行了房地產(chǎn)開發(fā),現(xiàn)被告王花1991年翻建的房屋也不存在。其子李合2002年病故。李合的配偶張英及子女李懷、李洪、李紅要求繼承李合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時,雙方發(fā)生糾紛。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李合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
法院審理后認為: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本案爭執(zhí)的房產(chǎn)繼承是祖上留下的二間半房屋,在1991年被扒掉前未曾進行分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對李雙的遺產(chǎn)其配偶王花,子女李合、李綠、李桂、李云、李建、李芳、李蘭均享有繼承權(quán)。因爭議的二間半房屋系李雙與王花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其中1.25間應歸王花所有,其余1.25間應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上述八位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quán),李合應繼承該1.25間的八分之一。故四原告要求確認應享有李合繼承李雙的遺產(chǎn)份額的請求,應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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