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即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jù)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于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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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
(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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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應根據(jù)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yǎng),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權利,同居二人終止關系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撫養(yǎng)費。
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
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jù)收入狀況分為:
?、儆泄潭ㄊ杖氲?,撫育費數(shù)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缮暾埛ㄔ赫{查令來調查。
?、跓o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shù)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yè)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jù)。 ?、塾刑厥馇闆r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